(2015)西充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杰诉杜友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杜友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罗杰。委托代理人任天彬,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杜友志。委托代理人杨本涵,系被告表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杰诉被告杜友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杰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杰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