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申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辉、赵勇与被申请人胡颖、姚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辉,赵勇,胡颖,姚海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000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辉,男,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颖,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海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代理人胡颖,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再审申请人张辉、赵勇因与被申请人胡颖、姚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呼民一终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辉、赵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房屋交付后,申请人投资进行装修,于2013年7月2日取得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启远航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开业经营后,申请人租用的房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被申请人隐瞒重大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是缔约过失赔偿的法律后果。一、二审对公证保全的证据未认定是没有依据的。故请求依法撤销(2014)回民一初第00036号民事判决中第三条和第五条判决结果;撤销(2014)呼民一终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胡颖、姚海涛提交意见称:张辉、赵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张辉、赵勇与胡颖、姚海涛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辉、赵勇在2012年12月12日承租房屋后自行改造装修,并开始经营,对于其在一、二审提供的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于2014年2月16日出具的(2014)呼青证内字第927号证据保全公证书,该证据只能证明当时承租房屋的状况,而不能证明发生房屋漏雨是在其装修前房屋本身所致,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辉、赵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辉、赵勇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董建峰审判员 林丽君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