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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恢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XX元申请执行刘一彬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元,刘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XX元,男,1956年4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刘一彬,男,1982年1月23日出,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一彬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