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陈普会与高超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普会,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陈普会,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超,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普会与被执行人高超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532号案件的执行。待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