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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张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张健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刘洪,男。委托代理人:房海滨、陈晓莹,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坚凡,经理。被告:张健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张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张健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5元,由原告刘洪负担。审判员  梁炎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冬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