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鑫诉被告单开明、李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单开明,李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李鑫,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开明,住涿州市。被告李振栋,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诉被告单开明、李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振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涿州市沃野金牛牧业有限公司的奶牛80头,李振栋与赵增武合建的孙庄供销社商业楼)。担保人赵青山自愿以自有的同等价值的商业门脸房(房产: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XX**号,面积357.2平;土地使用证:涿国用XXXX第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振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即涿州市沃野金牛牧业有限公司的奶牛80头(属于李振栋的部分);李振栋与赵增武合建的孙庄供销社商业楼,属于李振栋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