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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63号原告陆其银与被告谷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陆其银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成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其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其银撤回对被告谷成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其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