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63号原告陆其银与被告谷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陆其银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成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其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其银撤回对被告谷成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其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