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贺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梁某伙同廖某(另案处理)驾驶租赁来的车辆来到蒙山县实施盗窃,次日凌晨,梁某、廖某等人在蒙山县陈塘镇盗窃莫庆凤、蒙天盛、陆建昌、何记东四户活鸡共计62只。在蒙山县汉豪乡盗窃陆厚琼户活鸡34只,盗窃江某勇户活鸭10只。综上,梁某等人2014年9月25日在蒙山县陈塘镇、汉豪乡盗窃活鸡96只,活鸭10只。经鉴定,活鸡96只价值共计人民币9100元,活鸭10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0100元。另查明,上述梁某等人盗窃的活鸡96只中,失主莫庆凤被盗32只,价值人民币3520元;失主蒙天盛被盗15只,价值人民币1650元;失主陆建昌被盗8只,价值人民币880元;失主何记东被盗7只,价值人民币770元;失主陆厚琼被盗珍珠鸡4只、活鸡30只,价值共计人民币2280元;失主江某勇被盗活鸭10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将该10只鸭扣押后返还给失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作案工具胶钳一把、黄色编织袋一只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胶钳一把、黄色编织袋一只,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满释放证明书、汽车租赁合同及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失主何记东、陆厚琼、江某勇、蒙天盛、莫庆凤、陆建昌的陈述,证人廖某、江某能、骆某、吴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梁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且所犯之罪前后同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具有多次盗窃情形,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某赔偿失主莫庆凤经济损失人民币3520元;赔偿失主蒙天盛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元;赔偿失主陆建昌经济损失人民币880元;赔偿失主何记东经济损失人民币770元;赔偿失主陆厚琼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元。(上述所科处的罚金、赔偿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胶钳一把、黄色编织袋一只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