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郜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郜某,农民。被执行人卢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郜某申请执行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阜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智明审 判 员  刘重九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