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156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绰号海龟),无业。2000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0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三年;2008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建飞审 判 员 滕 云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