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陈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