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冀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冀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德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