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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冀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冀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德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