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霍新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新峰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53号罪犯霍新峰,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渭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霍新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03月8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5日经本院(2013)咸刑减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现刑至2018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霍新峰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霍新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1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新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7个积极。本院审理期间,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霍新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新峰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