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包永良,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跃华,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春月,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敬国,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健,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由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