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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诚信电镀有限公司、陈宏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诚信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17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诚信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浅水湾小区8幢。法定代表人:陈宏兴,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诚信电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05126282735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上虞市冠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炜业标准件经营部、持票人宁波市鄞州诚信电镀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4月13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诚信电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