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与杜平、任翠芹、任明军、王梅、朱星军、任峰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杜平,任翠芹,任明军,王梅,朱星军,任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怡景花园沿街楼。法定代表人舒安,该公司经理。被告杜平。被告任翠芹。被告任明军。被告王梅。被告朱星军。被告任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宝利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平、任翠芹、任明军、王梅、朱星军、任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铁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曹长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