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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58209。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406110021。被告:范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告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