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58209。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406110021。被告:范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告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