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广友诉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苗木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友,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昌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王广友,男,满族,1966年10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莲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友诉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鑫苗木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其间,原告王广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广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广友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