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3月30日生于广东省德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德庆县。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经商议后,在被告人李某值班时故意放其同伙进入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实验学校,由其同伙负责动手盗取该校教师宿舍南座二楼的格力kf-35gw/k(3538)b2-hn5型窗式、分体式空调。经鉴定,上述空调共价值人民币3440元。2014年9月17日,佛山市实验学校员工经查看录像,怀疑刘某有作案嫌疑,遂询问案发当日值班人员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交代其伙同刘某盗窃该校空调主机及附机。次日,佛山市实验学校员工报案,公安人员接报后在该校保卫处抓获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佛山市实验学校人民币4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人口信息全项,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8月10日至16日值班岗位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出具的制作说明书、情况说明,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求职申请表、入职通知书,离职申请审批表,空调销售发票,视频截图,收据,谅解书,被害单位员工孔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4]62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人刘某、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向被害单位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