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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郭某,男,31岁。被告赵某某,女,30岁。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各种观念不一致,沟通交流困难,经常发生矛盾。从2013年10月至今我们一直分居生活,也曾几次协商离婚。我们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郭某某由我抚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两年来因琐事发生矛盾断续分居,2014年底,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共同生育子女,存在一定夫妻感情基础。近两年来,虽因双方沟通问题产生矛盾并断续分居,但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如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