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住青海省门源县。被执行人马某乙,男,住青海省门源县。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劳务合同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门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乙外出务工,拒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门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5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永 军审判员 贾 武审判员 王 玉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桑杰旦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