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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吕××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x,男。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吕xx酒后驾驶黑BM29**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泰来县建设路南段老农机医院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田x驾驶的黑B33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在吕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经事故认定:吕xx负事故全部责任,田x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黑BM29**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和黑B33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拍照,书证提取血样笔录及拍照、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抓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吕xx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吕xx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吕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井庆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