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6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林江河与魏小弯、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003号原告林江河,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庆清、陈海燕,福建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小弯,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罗莲,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林江河与被告魏小弯、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月蓉人民陪审员李爱萍人民陪审员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