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执行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冯家兴与曾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兴,曾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冯家兴,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曾炎辉,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冯家兴与曾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000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曾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曾炎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17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69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宝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