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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望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望南,谢自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王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望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自强,男委托代理人龙波,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蒋正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宇萌,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国庆,男本案在审理上诉人曹望南与被上诉人谢自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王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曹望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望南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上诉人曹望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