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大海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海,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海,男。委托代理人:张义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住所地:方城县博望镇。负责人:毛建营,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大海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于2014年5月12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终止双方2003年12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王大海腾出所租赁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的房屋、支付自2011年起拖欠的租赁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方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王大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大海及委托代理人张义强,方城县博望镇搬运站的负责人毛建营及委托代理人田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王大海。审判长 李晓峰1审判员 陈 德 林审判员 姜 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薪 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