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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邵国强与包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强,包永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邵国强。委托代理人:占水福,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永堂。原告邵国强诉被告包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90元(原告已预交2880元),由原告邵国强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造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