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邵国强与包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强,包永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邵国强。委托代理人:占水福,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永堂。原告邵国强诉被告包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90元(原告已预交2880元),由原告邵国强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造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