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丽鸣与赵晋平、李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鸣,赵晋平,李奕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田丽鸣,女,1957年9月5日,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魏明星,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立忠,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晋平,男,1979年6月9日,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奕华,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丽鸣诉被告赵晋平、李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丽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晋平、李奕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丽鸣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鸣撤回对被告赵晋平、李奕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田丽鸣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锦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