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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热孜完古丽.沙依木与马依努尔.艾合买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热孜完古丽·沙依木,马依努尔·艾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热孜完古丽·沙依木,女,维吾尔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新疆轮台县人,干部,现住轮台县文化路政府家属院,县妇联干部。被执行人:马依努尔·艾合买提,女,维吾尔族,1975年6月8日出生,新疆轮台县人,轮台县,中专文化程度,现文体局聘用工作人员,逮捕前住轮台县文化南路。申请执行人热孜完古丽·沙依木申请强制执行马依努尔·艾合买提债务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依努尔·艾合买提无财产可供执行,未结表的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热孜完古丽·沙依木有350000元债权,被执行人马依努尔·艾合买提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热孜完古丽·沙依木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350000元剩余债权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麦尔.安木都审判员 许     忠审判员 孟 可 巴 依 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玉 苏 甫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