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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包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钟爽审 判 员  王 立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