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包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钟爽审 判 员 王 立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