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光与曹现发、日照岚山捷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杨光,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现发,男,汉,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岚山捷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曹现发,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华,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杨光与被告曹现发、日照岚山捷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2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