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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光与曹现发、日照岚山捷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杨光,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现发,男,汉,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岚山捷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曹现发,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华,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杨光与被告曹现发、日照岚山捷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2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