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范某,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唐某甲,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范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打。2000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脾脏破裂,婆婆还在旁辱骂原告。2003年下半年在上海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带着两名男亲戚打了原告40巴掌,并将原告身上仅有的2000元抢走。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并对原告暴力相向,双方至今已分居8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唐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需支付十四年的抚养费。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原告在家经常与被告父母争吵,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拿过原告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产生矛盾。双方自2007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至2015年3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派出所证明、行政村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唐某甲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且自2007年分居至今,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唐某乙,原告范某提出由被告唐某甲抚养,被告唐某甲表示同意,予以采纳。对于婚生子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原告范某承担每月500元,予以采纳。关于被告唐某甲主张要求原告范某支付十四年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唐光远由被告唐某甲抚养,原告范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共计12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件: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