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俊龙与被上诉人张青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俊龙,张青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选。委托代理人姜辰亮,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俊龙与被上诉人张青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俊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俊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舒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冰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