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与史金虎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史金虎,乔艳霞,尚香荣,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鼓楼南大街41号,组织机构代码80297375-2。被执行人史金虎,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乔艳霞,女,1976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尚香荣,女,1948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XX,男,2000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史金虎、乔艳霞、尚香荣、徐博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史金虎、乔艳霞、尚香荣、徐博洋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金虎、乔艳霞、尚香荣、徐博洋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史金虎现正在服刑,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30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助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贵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