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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蒋永维与任建平、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650-2号申请执行人蒋永维,农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任建平,宁波市鄞州建军水泥砖厂业主,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潘亚琴,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姜商初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蒋永维与被执行人任建平、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建平、潘亚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永维执行款43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任建平名下的汽车两辆,但均未能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任建平、潘亚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永维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6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