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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何全。委托代理人: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原告何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何全车辆损失2600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何全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