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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秀连与张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xx,住兴隆县,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魏xx,河北xx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住兴隆县,电话:13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 航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李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