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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亚运与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运,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02号原告:张亚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明,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运诉被告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亚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