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秀清与沃滢滢、陈世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清,沃滢滢,陈世跃,沃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536号原告李秀清。被告沃滢滢。被告陈世跃。被告沃海波。原告李秀清与被告沃滢滢、陈世跃、沃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秀清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左雯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