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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滕建爱诉宗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1号本院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滕建爱诉被告宗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三行之后增加一行即:“委托代理人滕腾,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