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滕建爱诉宗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1号本院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滕建爱诉被告宗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三行之后增加一行即:“委托代理人滕腾,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