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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洛阳程锦商贸有限公司与郭保军、新安县鑫宝陶粒砂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程锦商贸有限公司,郭保军,新安县鑫宝陶粒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49-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程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洪,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保军,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安县鑫宝陶粒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保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保军、新安县鑫宝陶粒砂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51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