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艳明与于帮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明,于帮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909号原告赵艳明.被告于帮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明与被告于帮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