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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艳明与于帮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明,于帮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909号原告赵艳明.被告于帮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明与被告于帮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