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伟佳印刷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沃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伟佳印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沃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敏华。委托代理人陈志文、张璐,均是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顺德沃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苏小玲。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见彪。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佳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沃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少毅、邝贤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美公司、远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沃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沃美公司加工生产纸箱,货款每月结算一次,被告逾期支付应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违约金。截止2014年12月11日,总货款为596288.6元,被告沃美公司和被告远和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支票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无法兑现。被告远和公司与被告沃美公司是关联企业,人员及办公地址均一致。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沃美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96288.6元及逾期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远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向被告沃美公司、远和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两被告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两被告的企业地址一致。2.包装承印购销合同原件一份、应收货款对账表原件一份、货物签收付款保证书原件35份、采购进仓单原件34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包装承印购销合同关系。3.农商银行支票及退票理由书原件各二份。证明被告为支付上述货款,以两被告名义各开具了支票,但均因余额不足无法承兑,从两张票据的开具方也证明了两被告的关联公司关系。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沃美公司签订《包装承印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沃美公司加工、印刷包装纸箱,由原告送货至被告沃美公司指定仓库。货款采取月结65天,每月结算一次,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支付货款。被告沃美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违约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沃美公司加工、印刷包装纸箱,截止2014年12月11日,被告沃美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共计596288.6元。被告沃美公司曾向原告开具金额为53929.2元的支票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并将被告远和公司开具的金额为215644元,收款人为被告沃美公司的支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用于支付部分货款。但上述两张支票均已被银行以非本银行票据为由退票。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沃美公司拖欠原告货款59628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沃美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清偿货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以货款596288.6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被告远和公司既未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也未对被告沃美公司应付的货款作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原告虽认为被告远和公司与被告沃美公司是关联企业,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沃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佳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628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596288.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认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佳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为976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顺德沃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虹人民陪审员 曹少毅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泽标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