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甲与被告丛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丛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黄甲,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丛乙,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丛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