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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甲与被告丛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丛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黄甲,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丛乙,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丛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