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与祭增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祭增兰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复兴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洋,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祭增兰,女,1964年3月4日生,汉族,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济南市。原告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祭增兰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的委托代理人李洋,被告祭增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35号裁决书��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053.7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该费用。被告祭增兰辩称:我只生育一个子女,原告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支付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经审理查明:被告祭增兰原系原告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014年5月20日退休。被告祭增兰生育一子。2015年2月26日,祭增兰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053.70元。”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祭增兰要求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按照2012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另查明,2012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179元。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祭增兰系独生子女母亲,于2014年5月退休,其要求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按照2012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合法有据,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按规定向祭增兰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05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祭增兰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053.70元(40179元×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