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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三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牛亚飞与陈杨杨、王婉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飞,陈杨杨,王婉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416号原告牛亚飞,洛阳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顾问。被告陈杨杨,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婉姝,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牛亚飞诉被告陈杨杨、王婉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杨杨、王婉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被告陈杨杨、王婉姝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亚飞诉称,原告牛亚飞与被告陈杨杨是老战友关系。被告陈杨杨于2012年8月6日以各种理由,借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约定2012年8月7日还清。现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被告电话关机,不知去向。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夫妻两人还清欠款2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杨杨、王婉姝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牛亚飞与被告陈杨杨原系战友关系。2012年8月6日,被告陈杨杨向原��牛亚飞借钱,用原告牛亚飞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刷卡20000元。当日,被告陈杨杨向原告牛亚飞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牛亚飞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使用一天,2012.8.6-2012.8.7还清”。后,原告牛亚飞将本人信用卡中欠款清偿。另查明,被告陈杨杨、王婉姝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1日,双方登记离婚。2013年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杨杨向原告牛亚飞借款并出具借条为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陈杨杨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杨杨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婉姝清偿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杨杨、王婉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婉姝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杨杨、王婉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牛亚飞清偿欠款20000元。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陈杨杨、王婉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