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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田野等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刁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初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野,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蒙古艾里乡蒙古艾里村,因犯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洪尧,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前郭县民主街民明委*组,系上诉人田野亲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刁淑颖,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咚勒赫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周荣新,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野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刁淑颖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前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野、刁淑颖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学出庭履职职务,上诉人田野及其辩护人李洪尧、上诉人刁淑颖及其辩护人周荣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