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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平建安公司与晋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丹峰小区。负责人王德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晋洋,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二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左牡丹,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永春,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三甲镇响水坡村红牛沟***号。委托代理人王永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第三人王永春之弟。上诉人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高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徐 焰审判员 赵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