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牛尹珍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8号罪犯牛尹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了(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尹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牛尹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8.5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99.14%。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尹珍的刑期从2011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牛尹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尹珍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