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与姚立国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姚立国
案由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国际企业大厦*座803-812。法定代表人:乔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霞,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立国。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立国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原已预交),减半收取672.50元,由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白 波审判员 高明伟审判员 卢宏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美玲 更多数据: